扣押的物品没有归还,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求助?
时间:2025-01-10|栏目:安吉律师|
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:1、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、文件的,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制作扣押决定书;2、对于扣押的物品、文件等,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,不得使用、调换、损毁或者自行处理;3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,退还原主。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二十三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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